生命权纠纷案代理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3-12 19:50) 点击:470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梁小龙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等一系列活动,代理人就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并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原告作为被害人黄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以生命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黄某某误入高速公路遭遇车祸而丧失生命,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 被害人黄某某作为原告二人的独生子,是全家的希望和寄托,但无情事故,不仅让一个年仅七岁的鲜活生活瞬间终止,同时也让原告二人顿失生活希望和家庭幸福。原告二人从此以泪洗面,悲痛欲绝,难以接受悲惨现实,更不敢目睹他家子女经过眼前,丧子之痛,痛彻心扉。 二、被告作为事发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因平时疏于巡查和管护,导致高速公路旁的防护网人为毁坏而没有及时修补,使被害人通过进入高速公路遇害,被告对于被害人的生命丧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高速公路上车流量大、车速快,全段封闭是交通常识,是严禁行人进入的,所以全段设有防护栏,在通过村庄路段设有防护网,而事发路段的防护网因为当地果农在高速路边叫卖水果而遭到人为破坏,行人可无阻通过防护网进入路边,被告作为管理部门,平时疏于巡查和管护,对这种长期存在的风险置之不理,没有及时修缮和排除。 对于被害人黄某某来说,他仅仅是一个年仅七岁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知道行人不能进入高速公路的交通规则,同时,法律和情理都不能强求让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也和我们成年人一样达到了解生活常识、知晓法律规定的程度。被害人黄某某的死亡,有原告二人监护不到位的原因,但这种原因引起本案后果发生的作用相当少,因为农村与城市生活条件和环境的不同,农村成年劳力或在外打工,或在田间地头忙活,农村孩子不会象城市孩子一样由父母家人陪同到特定场所游乐玩耍,平时都是三两成伙、或者独自一人到村庄里外自由玩乐。和其他孩子的父母一样,原告二人也经常教育被害人穿过公路时要注意安全,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全线封闭的高速公路防护网会遭到人为毁坏而可上下通行,而恰好被害人玩乐时走到防护网被毁的高速公路边,这种情况是原告二人始料不及的,他们如何能够及时制止?所以,原告监护不到位致使本案后果发生的原因很小。而被告疏于巡查管护,以及肇事车辆碰撞,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他们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本案中,正是基于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其过错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被告也应承接被害人死亡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命无价,对于原告来说,被害人的死亡是他们终身难愈的伤痛,再多的经济赔偿都不能弥补他们的丧子之痛,但如果让有责任的主体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难抚慰他们的心灵。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有肇事车辆方的原因,也有原告和被告的原因,所以被害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也应由三方共同承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方已经对被害人按照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基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主张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四、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也是导致本案被害人生命权丧失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少被害人及亲属因事故遇害的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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